裁判文书详情

眉山市**有限公司与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山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眉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眉山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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