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山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眉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眉山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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