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夏银**成都分行与四川应林**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华夏银**成都分行依据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5)成证内经字第3309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9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应林**有限公司、四川应**限公司、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被执行人四川应林**有限公司、四川应**限公司、童**偿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成都分行贷款1599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应**限公司、四川应林**有限公司、童**的财产已向银行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暂不宜处置;另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5)成证内经字第3309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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