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本国、丁书花等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本国、丁**、袁**与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本国、丁**、袁**的委托代理人柏语含,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8月7日殁者汪**与案外人李**、汪**等人从江苏省盐城市到案外人包工头李*负责的被告中标承建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的奕聪花园建设工程工地做建筑工人,2013年10月5日殁者汪**从公司安排的食堂到奕聪花园工地值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殁者汪**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为作为建筑民工的殁者汪**投保工伤保险,造成殁者汪**工亡后亲属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确认汪**生前2013年8月7日至2013年10月5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损失6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仲裁申请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2、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3、证明复印件2份;4、照片复印件2张;5、交通队笔录复印件2份;6、死亡证复印件1份;7、企业户卡1份。

被告质证意见为证据1、3、6、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4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5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从未招聘录用过殁者汪**,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亦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英系殁者汪**之母、原告汪本国系殁者汪**之子、原告丁*花系殁者汪**之妻。殁者汪**之父汪**于2015年2月7日因心肌梗塞死亡。2013年7月起殁者汪**随案外人李**到天**聪花园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岗位为力工及仓库值班。2013年10月5日殁者汪**因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11月19日原告向天津市南**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如诉请。2013年11月19日该仲裁委以原告提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做出劳仲不字(2013)第68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查,原告提供的工伤认定证明材料中显示殁者汪**为随包工头李**来津务工人员。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各自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通过其提供的证据可知原告为由他人雇佣来津务工人员,但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诉请工伤保险待遇损失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该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汪本国、丁**、袁**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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