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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相识于2001年,××××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现就读于天津市**第二小学。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事务经常争吵,被告不敬父母、不照料孩子、不体贴丈夫,双方无法沟通、现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判令原、被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双方于2011年自由恋爱,谈了五年恋爱,婚姻是经过考验的。原告所说不属实,原告常年不在家,在外做生意,孩子一直和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是患难夫妻,现在双方的感情出现一点问题,被告认为是可以弥补的,矛盾一定能够解决,双方没有达到离婚的地步,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因单位有时候特别忙,还要照顾孩子,难免有疏忽,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个改正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01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李**,现就读于天津市**第二小学。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事务有争吵,原告认为被告不敬父母、不照料孩子、不体贴丈夫,双方无法沟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对于共同生活也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因家务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这也是婚姻生活中的正常现象,要克服上述问题需要双方多多交流、沟通,相互理解和关爱,找出生活中的矛盾问题所在,共同努力加以解决,维系好婚姻家庭。原告主张不敬父母、不照料孩子、不体贴丈夫,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但原告未能举证证实。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准许*、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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