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苗*与被告太平养老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已减半),由原告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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