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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农**支行、天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津津南支行、天津市**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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