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汪本国、丁书花等与中国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本国、丁书花等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售有限公司与沈阳黎**限公司,天**西医结合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与天津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限公司与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崔**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与吴*、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