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