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17号、(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18号、(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26号等三份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的相应存款;
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