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靳**、刘**、中国人民财**市静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赵*与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吕**与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天津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邳*、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穆**、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天津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天津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隆**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宋**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