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靳**、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靳**、刘**、中国人民财**市静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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