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32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郑**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799.17元。
本院认为
经查,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3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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