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32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郑**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799.17元。

本院认为

经查,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3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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