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吕**与被告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被告天津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吕**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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