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与北京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北京唐**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刘**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督促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