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新与被告曹**、晏**、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苏*新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长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苏*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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