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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河东支行与杜**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东民三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中国**限公司中银信用卡卡分易分期业务付款合同》1份,经被告申请由原告审核并获得原告批准,为其办理了卡号为62×××54的信用卡,双方约定:乙方(原告)为甲方(被告)批准的分期付款额度为200000元,分期付款额度与信用卡一般额度分别使用,分期付款额度不可循环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分期期数为36期(一期为一个月),自甲方实际交易日起算;本合同项下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率为使用分期付款额度的11.5%,分期付款手续费金额为23000元,该手续费自被告信用卡一般额度或预存款额度内收取,不适用分期付款额度;本合同项下分期付款本金采用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方式(取整入账即总金额无法整除期数时,剩余金额全部在首次入账金额中进行扣帐);甲方保证在所提数额账户每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存入并优先偿还当期“分期付款”应还的本金款项,并在此授权乙方不论甲方是否在到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款项,乙方于对账日起均有权直接将该账户下的分期交易金额计入账户,如甲方未依规定时间足额存入,银行有权收取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并由甲方全额承担由此而使乙方产生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本合同项下的手续费自甲方信用卡一般额度内收取,如甲方一般额度内余额不足以支付手续费用时,甲方应预先存入不足部分,否则将产生超限费用。如因甲方本人原因未及时存入上述不足费用而导致的超限费、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则由甲方全额承担。被告取得信用卡后于2014年6月26日开始消费,至2015年8月12日共欠本金173018.28元、利息8683.89元、滞纳金29516.16元,共计人民币211218.33元,现该卡已被原告冻结。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偿还本金173018.28元、利息8683.89元、滞纳金29516.16元,共计人民币211218.33元;2、解除原合同;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限公司中银信用卡卡分易分期业务付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信用卡的义务,被告在使用此卡消费后应按照合约约定的时间偿还欠款本息。现被告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提出的“合同为被告所签,但并不是被告消费,该笔欠款不应由被告承担”的辩解意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信用卡的所有人,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夫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应当视为被告授权其夫使用该卡,该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河东支行与被告杜**签订的编号:2014年4120287005字036号《中国**限公司中银信用卡卡分易分期业务付款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国**津河东支行截至2015年8月1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73018.28元、利息8683.89元、滞纳金29516.16元,共计人民币211218.33元;

三、被告偿付原告上述款项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照中**银行规定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234元。

上诉人诉称

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案外人刘*对上诉人的债务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主要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由案外人刘*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程序存在瑕疵,应当追加刘*为本案的当事人。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信用卡争议。涉诉的信用卡是以上诉人的名义,用上诉人的身份证办理的,涉诉款项已打入该信用卡内。上诉人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现上诉人以该卡内的款项并非上诉人所用,而是由案外人刘**用为由,主张该欠款应当由案外人刘*偿还。本院审理后认为,涉诉信用卡为上诉人所有,受上诉人支配,该钱款如何使用,上诉人具有决定权。故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元,由上诉人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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