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邦**责任公司与岳*、天津**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邦**责任公司与被告岳*、天津**限公司、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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