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莆商(天津**有限公司、郑**、柳**、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异议人刘**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刘**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刘**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