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被告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为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就其所有的冀P号雪佛兰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保险费。2014年12月11日,原告驾驶该车在天津市东丽区和顺家园内行驶时,车辆前部与道路中央隔离墩发生接触,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理赔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都邦财产保**保定中心支公司”有误,根据法院核实,被告名称应为”都邦财产保**沧州中心支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元,全部退还原告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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