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金**限公司诉被告曲阜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4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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