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艺家具厂与被告天津市静海交通局道桥工程处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静海县静艺家具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静海交通局道桥工程处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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