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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松诉被告陈*、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松的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孙**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松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为了家庭生活所需要在北京通州购置房屋,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称将来用房屋抵押,于是原告于2011年9月24日向被告转账100万元,2011年10月11日通过原告之妻石静账户转账100万元,以上两笔收款人均为被告陈*本人。后不久被告在通州购置房屋一处,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欠款,截止2013年11月28日,被告归还欠款30万元,同年11月29日,被告陈*书写陈诺书一份载明:至2013年11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170万本金,被告自愿从2013年12月30日起按照银行利率的3倍计算利息,但时至今日被告尚未归还任何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万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201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孙**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陈*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1年9月24日给被告转账100万元,2011年10月11日通过原告之妻石静账户转给被告100万元,以上两笔款项收款人均为被告陈*,2013年11月29日,被告陈*书写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我陈*2011年借王**200万元,截止至2013年11月28日已偿还30万元,本人承诺剩余170万元在2013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给王**。如若违约,本人愿按银行利率的3倍计算利息,计息时间从2013年12月30日算起,直至本金全部还清,同时被借款人还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要求借款人还款”,原告及被告陈*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按手印。该借款至原告起诉之日一直未偿还。

查明:被告陈*、孙**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交的银行打款回执、被告书写的承诺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陈*向原告王**借款17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逾期不还实属违约,除应偿还本金外,还应按照双方约定计算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17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支付按双方约定的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21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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