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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有限公司与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有限公司与被告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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