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天津市东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4元,由原告天津市**材销售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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