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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2004年5月13日、2004年6月14日,被告以搞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分两次向案外人孟**借款共计100000元。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2014年11月案外人孟**急需用钱,以将被告所欠债权转让给原告为条件向原告筹款100000元。2015年2月11日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及时用快递将债权转让通知寄给被告。后被告仍不还款。现原告急需资金周转,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自原告起诉至被告还清借款期间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宗贺*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3日,被告宗贺*因承包工程缺少周转资金,通过其父的老友郭**介绍向案外人孟**借款50000元。孟**交付被告现金50000元,被告为其出具欠条,约定2005年5月10日还款。2004年6月14日,被告再次通过郭**向孟**借款50000元,交付现金后出具欠条,约定2005年3月21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均未按时还款,与郭、孟协商延长还款时间。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郭**和孟**不断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推拖。2014年11月,孟**因急需用钱,以将被告所欠债权转让给原告为条件向原告筹款100000元。2015年2月11日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2015年5月18日,孟**通过顺丰快递将债权转让通知及转让协议寄给被告宗贺*,通知其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因被告仍不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被告为案外人孟**出具的借据、债权转让通知、介绍人郭**的证明材料、顺丰快递查询单予以佐证。被告宗贺忠未出庭,放弃了当庭质证的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案外人孟**借款100000元一直未还事实清楚。现因孟**已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宋**,并已及时通知被告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持原始借据及债权转让协议起诉被告理据充分、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至借款还清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宗贺*偿还原告宋**借款10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本判决规定应当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偿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宗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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