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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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