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张**暖配件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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