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限公司与被告赵**、天津滨海**有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天津**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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