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9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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