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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3元,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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