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3元,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郭**与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中华联合财**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戴**与刘**、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恒兴**有限公司与中煤财**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丁洪波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岳**与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品有限公司与呼和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