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天津市**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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