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潘**、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崔**与潘**、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与被执行人潘**、唐**、陈**(2015)辰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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