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诉华安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朱**与被告华安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华安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住所地已变更至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麦购国际大厦B-17层。因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和平区,根据天津**民法院关于转发《最**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天津**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的通知,本案应由天津**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为由诉至本院。而被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证实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故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将本案移送天津**法院审理的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华安财产**天津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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