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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兴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牛丽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职工,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共计拖欠付原告工资936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9364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

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工资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欠付原告工资属实,同意支付,但因被告资金紧张,无法立即支付。

被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确认其证明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4年10月开始到被告处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基本工资每月1700元,加计件工资。

2015年1月12日至3月7日,原告回四川原籍。

2015年2月16日,被告将工资2000元汇入原告银行卡内。

2015年3月8日,原告回被告处继续工作。

2015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记载:“天津市**有限公司欠员工杨**工资款9364元玖仟叁佰陆拾肆元正。”

之后,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00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906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劳动工作,在完成相应的任务后,被告即应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借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工资906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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