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就本案诉争的70000元现金,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于2014年9月30日立为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现尚未侦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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