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就本案诉争的70000元现金,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于2014年9月30日立为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现尚未侦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