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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太平洋**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中国太平**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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