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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杨**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东诉称,原、被告是同村村民,原告是被告的二叔。2015年4月9日在本村多位中人的参与下,被告将本村东坑处的一块土地再次转让给原告,原告给付被告土地转让费10000元。原告认为该转让协议无效,被告所得此款没有合法依据,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的转让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转让协议1份,用以证明被告将一块土地转让给原告,被告收取原告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诉争土地为被告之父杨**继承杨*祖上土地遗产所取得。原告非法侵占、无偿使用该土地20多年,直至2007年1月26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给付土地使用经济补偿费1000元,该协议未注明土地面积,未经杨**同意,也无第三方证明,此协议不具备合法协议的标准和条件;2015年4月9日经杨**同意并委托被告全权代理与原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该协议经村长、村支书、委员、会计等签字画押,村委会对此协议认定有效协议,符合农村土地转让标准和条件;原告于2015年7月向被告索要土地转让费,单方宣布协议无效,并继续恶意侵占土地。被告认为转让协议合理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在本村村干部及相关人员见证下,原告杨**与被告杨**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内容是被告将东坑转让给原告永久为业,转让费10000元,转让费笔下交清,转让以后原告怎样处理与被告无关。协议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转让费10000元。原告在该土地建房时遭他人阻止,故具状起诉。

另查明,该诉争土地位于原告现住房坎底下东侧、道路西侧,属于蓟县白涧镇刘吉素村集体土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拥有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被告杨**与原告杨**签订的转让协议,将集体土地卖给杨**用于建房,该协议不仅损害了集体利益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因此对原告所要求确认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本案属于确认之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杨**与被告杨**于2015年4月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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