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余**、杨**、中国平安**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无反诉,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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