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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卢**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诉被告卢**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夏季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底双方按农村习俗定亲,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6600元。后双方在往来过程中,又给付被告1200元。2015年初,原、被告发生不愉快后就不再往来了。被告答应退回原告彩礼款,但至今未退回。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7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彩礼款应为16600元,原、被告双方交往中给付的1200元不是彩礼。婚约财产是因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给付,任何一方不应出尔反尔。原告在婚约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故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同学,后于2014年8月底自由恋爱。2014年12月7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定亲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6600元。后被告去原告家里,原告母亲给付被告600元。2015年春节前,原告母亲又给付被告600元。2015年春节过后,原、被告产生矛盾分手。后因返还彩礼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3月3日,原告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彩礼是按照当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给付另一方金钱的行为。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是返还彩礼的重要考量。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本案中原告田与被告卢*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原告请求返还彩礼,被告应予返还。原告主张定亲当日给付被告彩礼款1660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款被告应予返还给原告。原、被告在往来过程中原告母亲给付被告的1200元,是原告母亲依习俗表达心意的赠与行为;此款并不属于彩礼范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此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在婚约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彩礼款不应返还,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卢返还原告田*礼款166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负担10元,被告卢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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