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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宁*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主要理由是上诉人杨**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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