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宁*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主要理由是上诉人杨**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