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与被告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2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李*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解**与钟**、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张**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银行**南开支行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行**南开支行与刘*、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与连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党慧与中国银行**南开支行、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行**南开支行与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