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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3)静民初字第4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上诉人张**于2014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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