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永生诉被告天津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成永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永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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