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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永生与天津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永生诉被告天津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成永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永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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