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3)静民初字第4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上诉人朱**于2014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