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津文昌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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