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津蓟县支行与被告田**、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津蓟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3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津蓟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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