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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9月1日登记再婚,原告及其7岁的女儿与被告及其8岁的儿子共同组建了家庭,原告自始便对家庭真诚付出,对内辛勤持家,对外任劳任怨,对被告的儿子视如己出,对外孙女更是全心付出,但是被告及其儿子、儿媳对原告的付出均不感恩;虽然双方共同生活20余年,但是被告始终对原告怀有异心,将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想方设法的转移给自己的儿子,原告对被告的薄情寡义的行为已经丧失信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虽然原、被告均系再婚,但结婚已长达20多年,共同度过了艰苦的岁月,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因为家庭琐事产生分歧和矛盾这都是不可避免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9月1登记再婚,婚后无生育共同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在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发生矛盾后,夫妻应当充分的沟通,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原、被告于1991年9月1登记再婚,婚姻关系至今已近26年之久,可见夫妻之间已建立起较深的感情,且原、被告皆已年逾半百,更应该彼此相互珍惜、相互扶持,双方应当共同努力,营造和睦的家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携手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庭审中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龙**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原告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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