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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民委员会与张**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静**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街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三街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中据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案前样本和实验样本系张**伪造,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三街村委会现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理由。1998年时任三街村委会主任的宫学*、会计周**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时任三街村委会书记刘**与张**商定了协议书内容,重新签订了协议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交意见认为,三街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1998年10月1日《协议书》是否为张**本人所签订发生争议。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委托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1998年10月1日《协议书》中“张**”的签名是否为张**本人所签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任均无异议。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张**提供的1994年5月《静海镇**合公司收据》3张作为鉴定样本。鉴定机构最终出具鉴定意见:1998年10月1日《协议书》中“张**”的签名不是张**本人书写。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合理合法,两审判决对其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委会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上述鉴定意见,两审判决以1983年《协议书》作为裁判依据并无不当。**委会申请再审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三街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天津市静**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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