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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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