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韩**、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48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李*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9600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韩**、李*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9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韩**、李*下落不明,房产暂无法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4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