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李*,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房管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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