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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李*,第三人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房管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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