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芦四×与被告卢**、卢**、芦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芦四×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芦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芦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723.5元,由原告卢**、芦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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